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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李某某,女,汉族,XXXX年XX 月XX日出生,住某某省某某县某镇光明街56号。
被告:李某,男,汉族,1978年4月27日出生,住某某省某某县白沙镇邓银村4组。
被告: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
公司地址:邵阳市某东路11号。
被告:李某,男,汉族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住某某省某某县丰田乡茶坪村1组X号。
被告:某某县巴矿有限公司
公司地址:某某县乡清泉村。
被告:中华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营销服务部
公司地址:某某县某镇春风路。
诉讼请求
一、判令被告李某、李某、某某县铁矿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陪护费、残疾赔偿金、鉴定费、精神抚慰金、交通费、生活补助费、住宿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电动车修车费等合计404601.66元—已付的195000元,应支付209601.66元。(具体见赔偿清单);
二、判令被告中华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营销服务部、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;
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2011年10月17日,被告李某驾驶湘XXXX小轿车沿春风路自西向东行驶。当车行驶至某某县某镇春风路建设局前路段靠右停车下车开车门时,将同向行驶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,李某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被告李某驾驶的湘XX86轻型货车右后轮碾压,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小车、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《新公交认字XXX号》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,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原告受伤后,先后在某某县人民医院、邵阳市中心医院、某某省人民医院、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。在治疗过程中,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共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19.5万元。治疗终结后,原告所受之损伤,于2012年6月1日经邵阳市崀山司法鉴定所《邵崀司鉴所2012法鉴字1XX号》鉴定构成一处捌级伤残,两处玖级伤残,一处拾级伤残。
另查明,被告李某驾驶的湘XXXX小轿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和三责险。被告李某驾驶的湘E86391在中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和三责险,某某县铁矿有限公司是湘XXXX的所有人。
原告出院后,多次找被告李某、李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,但两被告以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为由,要求原告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,原告迫于无奈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,特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XX条之规定,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某某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
2013年12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