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张某,女,1970年12月8日生,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×号,电话:××××。
被告:刘某,男,1962年8月4日生,住石家庄市桥西区×小区×,电话:×××××。
诉讼请求
1、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
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3、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/月;
4、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。
事实和理由
1990年9月原告开始上班,原告与被告同处一个单位,原告当时尚未成年,思想尚不成熟,与被告开始恋爱。
此致
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某